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
公共实验平台使用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利用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创造优良的学术环境,提高实验室的科技创新实力,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标准》和兰州大学颁布的《兰州大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基本原则是: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
1.以西部代表性自然灾害(风沙灾害、地质灾害、文物病害)为研究对象,以西部灾害发展演化过程中的力学机理为核心,研究并解决西部防灾减灾工程中遇到的重大环境力学问题。
2.本着“立足西部、瞄准前沿、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建设理念,凝聚一支研究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的高水平学术团队,通过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来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保持创新研究的活力。
3.通过出色的管理,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造就多位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
4.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服务于国家目标,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西部地区灾害与环境力学的重要研究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成为国家防灾减灾工程与研究的中心之一。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与学术委员会评议制度。
1.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设科研副主任和行政副主任各1名,科研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研管理工作,行政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实验室下设办公室,设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科级)1名、重点实验室专职秘书1名。协助行政副主任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1次,实验室主任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中心首席科学家制。即,实验室下设5个有稳定研究方向的研究中心。在每个中心设首席科学家1名,由实验室主任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首席科学家负责对实验室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的确定进行宏观指导,并促进实验室的学术交流和与国际学术界的沟通。每个中心设主任1名,负责协调中心的各项业务的开展,并参与实验室重大事宜的决策,向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采取集中管理,建设成公共试验平台,开放运行;仪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公共试验平台的全时运转和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管理中心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择优聘用,并向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实验室科研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并签订《实验室固定(客座)人员聘任合同》;实验室管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按岗定津贴,由实验室主任择优聘任,并签订《实验室管理(实验技术)人员聘任合同》。被聘人员的聘期一般为3-5年或与承担的任务同步。聘用期满,聘用合同终止。实行聘任期满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严格考核制度。高级科研人员一般经连续3个聘任期满后,可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不定期举办国际会议,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注重发展同国外相关高校或研究所联合申报科研项目,联合培养人才。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由实验室主任召集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年终编制年度报告,总结一年的工作,同时将年报报送教育部。
三、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来源包括国家部门及学校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和实验室运行开放费、实验室研究人员向国家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及其他渠道申请的专项研究经费、学校返还的部分科研管理费。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研究课题按计划如期完成者,其个人科研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结束后,经费余额纳入实验室基金。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实验室运行开放费和外单位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收取的实验室设备使用费、测试费等,除向学校交纳管理费外,均用于实验室的日常费用,包括行政经费、仪器设备维护费等。
四、开放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引入竞争机制,每年定期将“开放基金课题指南”发往全国同行机构,围绕“开放基金课题指南”进行选题立项,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研究课题实行自报为主与定向组织相结合的办法。开放基金课题申请者必须填写《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者以高级研究人员为主,一般应具有副高职以上人员书面推荐。对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申请不受资历限制,但必须有2名本专业的教授(研究员)推荐。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每项开放基金课题应经学术委员会评议批准。批准的课题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基础研究课题应是国际前沿问题,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在理论研究方面做出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课题应针对具体的实用技术或材料,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具有较好的前景,可以取得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所申请课题要求研究内容翔实,技术路线明确,经费预算合理,课题申请书应明确提出执行计划的日程表和成果提交方式。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批准开放基金课题中,室外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优先支持学科交叉研究,鼓励多个研究单位联合申报课题。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经费实行滚动管理,各课题负责人要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实验室每年依据课题实施计划对研究工作进行跟踪检查,以决定后续拨款。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要按课题实施计划向实验室提交已发表论文及完整的科学技术档案。基础课题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或以专著形式出版;应用基础或应用课题应提交专利或研究成果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必须按科技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进行鉴定,最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须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实验室同意。课题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长时间的,由课题负责人向实验室提交延长时间的报告,不必重新申请。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实验室提交研究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完全由重点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成果为重点实验室和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共享,第一署名单位为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正式署名为: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兰州:730000。英文署名为:Key Laboratory of Mechanics on Disaster and Environment in Western China (Lanzhou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Lanzhou, 730000),其它署名为参加单位;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自筹经费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也必须有重点实验室的署名。
第二十二条 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同时执行的研究课题(包括国家攻关项目、国家基金、部委、协作、国际合作等涉及本室的项目)取得的成果(论文、论著),应及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复印件2份。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加强组织客座研究人员与本室进行国家攻关项目、基金项目、部委、横向以及国际合作基础上的申请工作。
五、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各研究方向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各研究室实行室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提出研究规划和运转经费计划,各研究室负责实施,制定各项实验操作规程和制度,以保证实验数据可靠,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积极引进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大型仪器和设备的配置由专家例会论证并由室主任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经费,除运行补助费适当给予支持外,样品测试成本费应由课题费开支一部分或自行筹集。实验室全部收支由实验室财务统一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精密和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运行状况记录,精心维护。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做好实验记录,对每次实验记录要整理归档备查,实验数据需要保密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涉及到国家机密的,要执行国家保密法。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以积极、友好的态度、优良的实验技术、可靠的实验数据吸引国内外同行专家来室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六、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年终进行全室先进个人评比,对在研究、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应树立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由于实验室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应如实向主任报告,及时总结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违反实验室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1万元之间者向全室作深刻检查,扣发全年奖金,并记入个人档案;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者,除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处分。
2.对弄虚作假,伪造、任意涂改原始实验数据,以及连续三次任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调离实验工作岗位,由重点实验室另行安排和处理。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重点实验室。
附:
1.《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中心主任岗位聘任合同书》
2.《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固定、客座人员岗位聘任合同书》
附1:
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
中心主任岗位聘任合同书
甲方(聘任方):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工作的顺利实施,推动各研究方向科研水平的提高,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人员合理流动,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聘期
甲方聘任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主任岗位工作。聘期为三年,采用分段聘任。两年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后,续聘一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终止。
首次聘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的工作目标及任务
工作目标:
1.带领本研究方向在该学科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2.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
3.保持本研究方向的学科优势,积极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工作任务:
1.中心主任领导的科研团队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论文______篇;年均科研经费入账不少于____万元;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____项。
2.开设本研究方向前沿领域的学术讲座,主办学术讨论会并做报告。
3.每年培养博士____名,硕士____名。
4.保证完成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工作。
5.积极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开展工作,努力创造条件,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
3.乙方受聘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的各种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假期的待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兰州大学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工作,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职责。
6.乙方保证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及与甲方签订《保证书》,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应将所有试验记录本、工作报告及数据交甲方归档。
7.乙方离开甲方五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8.其他约定:
四、考核
1.甲方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考核。
2.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兰州大学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除发生不可抗拒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双方同意。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涂改或代签无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2:
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
固定、客座人员岗位聘任合同书
甲方(聘任方):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西部灾害与环境力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化竞争、优化结构,积极稳妥地建立能上能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充分发挥实验室固定、客座人员的工作潜能与活力,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保证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到甲方工作。为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聘期
甲方聘任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客座)岗位工作。聘期为三年,采用年度和聘期相结合的考核。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终止。
聘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的工作目标及任务
工作目标:
1.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建设,进行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
2.争取主持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
工作任务:
1.以本人为主(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在SCI收录刊物上年发表研究论文_____篇;年均研究经费入账_____万元;并争取获省部级科技以上奖_____项。
2.每年培养博士_____名,硕士_____名。
3.保证完成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工作。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开展工作,努力创造条件,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
3.乙方受聘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的各种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假期的待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兰州大学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工作,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职责。
6.乙方保证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及与甲方签订《保证书》,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应将所有试验记录本、工作报告及数据交甲方归档。
7.乙方离开甲方五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8.其他约定:
四、考核
1.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和聘期相结合的考核。
2.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兰州大学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除发生不可抗拒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双方同意。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涂改或代签无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